BLOG有酬推薦 要負薦證連帶責任
中廣 更新日期:2010/06/30 18:35

廠商推銷商品近年來常常找名人代言或推薦,爭取消費者的信任,
不但成為電視廣告手法,針對網路行銷部分,
則是委託網路寫手、人氣部落客撰寫推薦文章的做法。對此,消基會今天公佈相關調查,
10個知名部落客都有替「單一商品」撰寫推薦文章的情形
所幸八成的部落客聲明產品為業者提供試用。
消基會認為:部落客也應該仿效美國最新的法律規定,
一律納入「薦證式廣告」的行為規範,
必須公開揭露與廠商之間的關係,並負起推薦商品的連帶責任。

 

推銷商品找用過的人現身說法,是傳統也是有效的方法,但過於浮濫,甚至出現誇大、
欺騙的做法時有所聞。消基會下午公佈包括電視廣告及部落客透過「薦證式廣告」
手法推薦商品的調查,結果顯示,購物台使用相當普遍,十五件電視購物廣告,
有十三件使用,七件找明星,九件找素人(一般民眾),三件找疑似醫護人員或家屬,
也有主持人提到名人推薦。

 

其次,網路行銷近年運用越來越普遍的「部落客」作家的推薦文,首度成為消基會檢視的對象,
消基會蒐集了網路上10位人氣部落客主,知名的網路作家如女王、貴婦奈奈等通通上榜,
結果顯示,這些網路名氣響亮的部落客,都曾經推薦單一商品或店家,提供推薦文或撰寫試用心得。
其中,有八成的部落客有將廠商提供試用的訊息或經由廠商邀約的訊息揭露,例如,在文章分類上,
有人註明「邀稿」、「廠商合作文章」,「廣告區」、「廠商邀約」或註明《試吃心得》等。
僅「西喜」、「輔大猴」兩位部落客強調推薦內容都是自主行為,不接受廠商邀約。

 

消基會表示: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去年已經修改法規,規定「部落客如收受酬勞或類似酬勞
而撰寫見證文章,視同替產品宣傳,必須揭露與廣告商之間的關係,如果沒有依法揭露,
最高可處美金1.1億元!但台灣至今沒有法律約束,對於收取報酬或試用品並不需要揭露,
成為管理漏洞,消基會認為基於保護消費者,部落客也必須視同名人或藝人,一旦有推薦商品的行為,
網路推薦文也應視同為「薦證式廣告」,接受去年完成修訂的,公平法中,有關薦證的責任
,一旦誤導時,需負連帶責任。主管機關也應該依法裁罰,消基會也抱怨目前處分的罰則過輕,
無法達到嚇阻效果。消基會指出,部落客推薦必須親身使用,並揭露接受廠商報酬或試用品的事實,
一旦有「薦證違法」時,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好在台灣現在還沒有這樣的法律
不過大家也要小心的寫試吃..試用文
最近胡蝶也有聽到有人寫試吃文...
居然還被店家要求不可以寫負評
我覺得不能寫試吃已經很......OOXX了!!
居然還被要求不能寫負評
喔...MY GOD....

反觀我自己...接這種試吃文或試用文
難免會遇到自己不合口味或不適合用的產品
但是我盡量不帶批評的寫出來
盡量照實寫...{這時當學生學的觀察記錄就很用啦!}
像是東西很鹹>>>  我會寫成  >> 這個食物很適合重口味的人!
像是東西沒有明顯的特別味道  >> 我會寫成 >> 這樣東西忠於原味
像是這面膜敷起來很油膩 >>  我會寫成  >> 適合肌膚比較乾性的朋友
當然妳在批評的同時...其實店家也有優點的
再把店家的優點...誠誠實實的說出來...
這樣才不會誤了人家用心開店的苦心
東西嘛!!!
總是有一體兩面的啊!!
所以她總是還有另一面的好處
不會欺騙消費者...對於廠商也交代得過去


但很不喜歡看到有一些食記....明明食物也不是很差
但是卻從頭批評到尾...餐具也批評..服務也批評...食物更是不放過
誇張的是....連王品系列的餐廳也都批評下去
我不是說王品的不能批評....只是....他的要求會不會太嚴格了!


胡蝶也有發現有些格友...好像接這些試&吃試用品
都很擔心會寫得不佳...廠商不會再找上門
但是胡蝶個人認為
真實的寫出自己的心得...讓格友信任我
這樣格友下次看到我PO的文章才會更加信任
如果有一篇..兩篇...曾被欺騙過...
之後別人看我的文章...自然會打折...
甚至就如看雜誌般的FU了
這樣就很可惜這個部落格平台囉!!

大家喜愛部落格...是因為大家可以做自己
如果連這小小的平台...都被廠商控制....
我想這裡只會是另一個....廣告平台而已!!

最後還是要說....其實真正不好的是廠商
既然要格友們寫...何必還要要求人不可寫試用.試吃
再來又使出有稿費...你說說...這樣誰會不想接啊!
都給人家試吃試用了...何必怕格友檢視
應該將格友點出來的缺點...自己再多加改進才是
如果只是一昧的隱藏.....
對自己的店家聲譽也不會好到哪去
因為被吸引去的人...只要吃過一次感覺不對勁
我相信那鼓反對的後浪會更強大...
這點是店家需要深思的地方....

恩...........說這麼多.........只希望大家加油啦!! ^^ 我也是啦!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胡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